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哪種途徑解決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在我國,勞動爭議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個人勞動爭議,即單個勞動者與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 二是集體勞動爭議,指勞動者3人以上,且爭議標的相同的勞動爭議;三是信貸合同爭議,指工會代表職工與本單位行政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那么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通過哪種途徑和到什么機構去解決呢?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目前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設立在企業內部,其組成成員都是本單位擔任一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兼職人員,由職工、企業、企業工會三方的代表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它以縣、市、市轄區為單位,負責處理本地區發生的勞動爭議,其成員由三方代表組成:一方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一方是同級工會的代表,還有一方是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其中仲裁委員會的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人民法院也擔負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任務?!秳趧臃ā返?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調解、仲裁、訴訟這三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有何不同呢?
這三個程序都是相對獨立的,三者之間不能互相取代,它們在爭議的處理中有著不同的地位,同時又是互相銜接的,具有某種遞進性。其中,調解是當事人自愿選擇的程序,不是必須程序。仲裁和訴訟則是爭議處理必不可缺的程序。但要注意,只有在經過了仲裁并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可見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