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涌現了大量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對繁榮我國經濟、增加出口創匯做出了很大貢獻。但我們也應看到,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問題越來越突出,嚴重損害了我國的稅收利益,造成了我國稅收收入的大量流失,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原因分析
?。ㄒ唬┩馍唐髨D獨享中外雙方共有的利潤 按稅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稅后利潤要按照股權比重在中方和外方之間分配,許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要按照協議在雙方之間分配稅后利潤。但外商為了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為了獨吞稅后利潤,將合資或合作企業的利潤轉移到境外實現,規避我國稅收。
?。ǘ榱苏{劑內部資金運作及降低匯率風險 在我國境內投資辦廠的境外企業多是一些經營規模小、資本不十分雄厚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可能隨時需要從設在我國境內的附屬機構(子公司)抽調資金,以便進行內部資金余缺的調劑,應付其整個經營管理的需要。另外,近十多年人民幣多次貶值,給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帶來了很大的匯率風險,外國投資者一般會想方設法將自己在中國取得的利潤在未分配前便匯出,而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匯出利潤一直沒有法律限制,這就為外商轉移利潤開了方便之門。
?。ㄈ┨颖芡鈬膫€人所得稅 西方一些國家公司所得稅實行歸屬抵免制,即允許個人股東用分得股息所負擔的公司所得稅部分沖抵其股息的個人所得稅。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把利潤轉移到這些國家的母公司,母公司多納稅,其個人股東就可以用這部分稅款多抵免一些個人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表現形式
?。ㄒ唬├棉D讓定價避稅 轉讓定價是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關聯公司在跨國經濟活動中,違背獨立交易原則,利用不合理定價轉移利潤,從而逃避我國稅收的行為。我國大多數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兩頭在外”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即原材料或中間品由國外進口,產品銷往國際市場。外商投資企業中的購銷權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他們往往利用中方一無國外營銷網,二不了解國際市場價格,三缺乏經驗等原因,對外資企業的購銷價格加以操縱,采用“高進低出”的轉讓定價策略向境外轉移利潤。
?。ǘ┩ㄟ^資本弱化避稅 資本弱化是外商在企業投資總額中,通過縮小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的手段,逃避我國稅收的行為。按照我國稅收法律規定,股東通過股份投資取得的股息是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而投資人以貸款形式融資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由于稅收待遇上存在著以上差別,設立外資企業時,外方一般會盡量投入最少的資本(以符合企業設立相關法規為標準),而將其余資金通過關聯企業借債的形式來投入,造成涉外企業資本過少并且債臺高筑。這樣,涉外企業通過巨額高息減少了在中國的稅負,而將利潤順利轉移到國外關聯企業。
?。ㄈ┨岣咄顿Y設備價款 外商在以設備作價投資時,常常有意提高投資設備的價款,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資企業中所占的股份,而且還可以通過擴大設備折舊數額,增加生產成本,減少企業利潤,從而逃避我國稅收。
?。ㄋ模╇[蔽技術轉讓價款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外商作為投資的進口設備可予免稅,而作為轉讓專有技術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則需繳納預提所得稅。有些外商便利用我方不了解設備和技術的真實價格,從中抬高設備價格,降低技術轉讓價格,把技術轉讓價款隱藏在設備價款之中,以逃避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納的預提所得稅。
?。ㄎ澹E用稅收減免優惠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了對生產型外資企業實行“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一些外商在享受“兩免三減”優惠期滿后,或更換廠名,或搬遷廠址,或將其主要車間劃出,把一個舊廠變成幾個新廠,而產品品種及其銷售渠道等均未改變,卻再次獲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
?。┩七t企業獲利年度 我國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連續五年向下結轉虧損。一些外商便通過種種手段,制造境內帳面虧損,盡量推遲獲利年度,長期在無稅負的狀態下運行,而增加了境外關聯公司的總體利益。
?。ㄆ撸┮幈芪覈亩愂展茌?BR> 在現實中,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將實際上設在我國境內的總機構采用虛假遷出的辦法改為分支機構,從而避免成為我國居民的納稅義務人,減少其納稅義務。 三、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危害性
?。ㄒ唬┍畴x了我國稅收激勵政策,對引進外資造成了負面影響 外資企業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運用各種避稅的手段,將利潤轉移到境外,造成了資本的外流,影響了再投資的效率,也使短期投資行為增加。這顯然與我國采用稅收激勵政策的意圖相背離。同時,因為外資企業的避稅反映在會計上的利潤不高(甚至常常為負),客觀上給其他潛在的外國投資者造成了投資環境不良的印象,進而打擊了這些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投資的決心。
?。ǘ┣趾α宋覈亩愂展茌牂?,導致政府稅收收入減少 我國通過優惠稅率和其它減免稅措施,給予了外商投資企業超國民待遇,這本身就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外商投資企業為了追求個體利益的最大化,通過避稅手段,將利潤轉移出中國,又使我國稅收收入遭受進一步的損失。
?。ㄈ┰斐缮嫱馄髽I的中方合作者損失 在這些涉外企業中,外資方通過避稅的種種手段,將企業獲利轉移到國外的關聯企業,在高稅國多繳納稅收的同時,獨占相應的利潤,使中方合資者無利可分,嚴重侵害了中方合資者的利益。
?。ㄋ模_亂了經濟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同時給外匯收支平衡造成負面影響 從事避稅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畢竟不是全部,這部分企業逃避了部分在中國的稅收負擔,而另一部分不從事避稅活動的外資企業誠實納稅,這顯然不利于公平競爭。此外,因為避稅活動所采取的轉移定價、資本弱化等避稅手段,對正常的經濟秩序也會造成影響,而避稅中轉移出去的利潤對我國保持外匯收支平衡也造成不少困難。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防范對策
?。ㄒ唬┱{整、完善轉讓定價法規 轉讓定價是外商投資企業避稅最常用的手段。近年來,我國也相應制定了一些轉讓定價法規,體現了獨立交易原則要求,為我國反避稅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目前在具體執行獨立交易原則時存在取證難、工作量大等缺陷,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必須加以補充和完善。 1.引入總利潤原則。所謂總利潤原則是指稅務部門對跨國集團企業內部定價不予過問,到了年度終了后將總利潤及其下屬分公司的利潤匯總,再按合理的標準分配給總公司及各分公司,然后各自依據當地稅收法規的規定,分別征收所得稅。我國應盡快引入這一原則,以補充獨立交易原則的不足。 2.明確外商企業全面報告的義務。為了避免稅務機關在反避稅工作中陷入被動地位,我國稅收法律應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全面報告的義務。外商投資企業創立后,在每年報送年度會計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告與其當年有業務往來的關聯企業的有關情況。 3.規定納稅人的舉證責任。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反避稅的經驗,采取稅務機關舉證與外商投資企業反證相結合的辦法,如納稅人提不出反證,就應按稅務機關的調整執行,迫使納稅人提供真實情況。 4.設立避稅處罰條款。目前,我國稅法對轉讓定價的避稅行為僅僅是規定對其重新調整利潤,重新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據以重新納稅。這種規定對避稅的外資企業和準備避稅的外資企業沒有強有力的威懾作用。因此,我國在制定反避稅立法時,應根據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不同,規定給予不同的處罰。
?。ǘ┬薷亩惙ㄓ嘘P條文 1.修改減免起始時間。建議修改減免起始時間為“生產之日”或“開業之日”。同時,應適當縮短外商投資企業虧損轉結年限。 2.修訂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程序。法律應規定對那些申請新辦企業與原老企業的股東,經營方式、經營地點沒有較大改變的均只能辦理變更登記,而不視為新辦企業。 3.規定資本金與債務比率。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弱化”的避稅行為,稅法應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與債務的比率。
?。ㄈ┙⒔∪悇障到y的信息網絡 掌握可*的信息是稅務部門準確判定和調整跨國關聯企業轉讓定價的重要前提,許多國家的稅務部門為了更好地遏制跨國避稅活動,都注意加強與國內其他有關部門的橫向聯系和信息交流,對有關國際和國內的市場價格、行業利潤率、資本報酬率等,都有較為完整的數據資料庫,并能做到及時補充、更正,方便稅務人員查閱。這不僅有利于處理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時進行可*的比較,也為可能發生的稅務訴訟提供了有利的證據。因此,我國在開展反避稅工作中,必須建立健全稅務系統的信息網絡。工商、海關、銀行、外管局這些部門也要建立統一的涉外信息管理機構,給稅務部門提供強有力的經濟信息支持。同時強化涉外經濟合同的登記報告制度,便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有關信息。在稅務機關內部,包括國稅和地稅以及各職能部門之間要建立規范的通報制度,加大對稅源的監控力度,從而建立起全方位的稅源監控體系。
?。ㄋ模┘訌姸愂諊H合作 我國已與許多國家簽訂了稅收協定,我們應充分利用這一有利條件,建立和參加與協定國家間的稅收合作。同時,也可由我國主動召集一些國家,聯合提出組建國際性或者區域性反避稅組織,制訂公約或簽訂反避稅合作協議。
?。ㄎ澹┨岣呱嫱舛悇杖藛T的素質 制定反避稅法規,只是在立法上完成了對稅務部門的授權,為稅務部門開展反避稅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然而,在執行中要取得實際的成效,還需要一批精通業務,得力精悍的高素質的稅務人員,強化日常的稅務征收管理。所以,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稅收環境,我國應十分重視加強對稅務人員的培訓,以提高他們的業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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