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本報上海2月28日電 記者劉建 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焦揚今天發布了《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什么是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辦法》對此作了規定,“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因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執法行為違法,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同時,《辦法》還對定義中“不履行法定職責”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作了進一步界定,以增強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辦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下列行政行為時,因工作人員發生過錯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等;(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BR> 為了在實際工作中對責任承擔主體更加明確化,《辦法》將責任承擔主體分為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是指行政執法事項的具體承辦人。直接主管人員,是指行政執法事項的審核人和批準人。審核人,包括行政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分管領導,以及按規定行使審核職權的其他審核人;批準人,包括簽發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按規定或者經授權行使批準職權的其他批準人?!蓖瑫r,對于審核人、批準人變更或者未采納下級的正確意見,承辦人、審核人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以及上級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決定,集體決定導致行政執法過錯等特殊情形下的責任承擔,《辦法》也分別作了規定。
關于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形式,《辦法》將其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兩類。行政處分,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形式。在法定的行政處分之外,《辦法》將行政處理也作為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形式。行政處理,包括“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并且規定“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理可以視情況合并適用”。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追究本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對有關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理;認為需要由監察機關進行處理的,應當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一)被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撤銷、變更、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限期履行,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二)被行政復議機關已生效的復議決定撤銷、變更、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責令限期履行,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三)被審計、信訪以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四)被發現有其他違法情形的”。該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較全面地涵蓋了目前在法定監督和救濟過程中,司法、行政復議、審計、信訪等機關依法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情況;同時要求發生上述違法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啟動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或者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焦揚表示,推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是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管理方式的一次變革,是實現行政執法從“權力行政”到“責任行政”的一次提升。
該《辦法》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