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一切把“專業性”聊失敗的文章都在于沒有好好解釋清楚“專業”這兩個字。
在維基百科中,”專業“被定義為“一種需要特殊教育訓練之后才能從事的職業,他們的主要工作通常是為其他人提供特別的技術顧問與服務”,又根據Abbot (1998:8),“專業是將較為抽象的知識應用到特定情境下的特殊職業群體”。從中間可以抽取到幾個有意思的點,比如“特殊教育訓練”和“抽象的知識”,可以知道這種訓練并不僅僅是技能的培訓,比如理發的、搬磚的,都不能叫做專業,因為他們并不需要具備抽象的知識,只需要具備實際的技能就好,所以也不用高等教育機構去對他們進行特殊教育訓練。又比如“將較為抽象的知識應用到特定情境”,說明專業是有結果要求的,如果有一堆知識而不能解決特定的問題,類似于“茶壺里的餃子”,也不能被稱為專業。
以上是對“專業”來說我們最常接受的一個概念,從這個角度來看,HR的工作中有一部分是并不能稱為專業的,只有涉及到人力資源相關的如應用心理學、社會學、組織行為學、管理學等學科的抽象知識、方法去解決特定問題的這一部分,才能稱之為專業。
可能有同學會疑惑,說那我做薪酬發工資從不出錯,難道就不算專業嗎?我按照流程指導去組織績效評估,難道也不算專業嗎?我根據多年HR經驗來做出決策,難道還不算專業嗎?其實還真不算。
舉個例子,比如我原來在學法學的時候,就發現要是想做一個優秀的律師,真正挑戰最大的地方,并不在于你會背多少法條,而是在于你能否從法理的層面去剖析問題,找到案件的關鍵所在,從而確定出贏面最大的訴訟策略。所以最漂亮的辯護案例,幾乎都不是靠背法條打贏的。所以業界有句話叫做“三流的律師告訴客戶法律是怎么說的,二流的律師面對客戶給出的問題,會在已有法律中找到答案,而一流律師則會想辦法解決法律中沒有明確答案的難題”,要想走到這一步,不能熟練掌握和靈活應用法理學的抽象知識,是完全不可能的。
比如Adam Grant在《Original》這本書里提到一個聯合基金為了避免了心理學上的“確認偏誤”和“團體迷思”,通過發布有助于發掘異見者的制度,和建立鼓勵人們不斷產生不同想法的文化,使他們的團隊避免了做出無數錯誤的決策。我以為這樣的解決方案,就是HR專業性的體現。
可是僅僅這樣就夠了嗎?其實也還不算。
或許相對來說少有人知的是,“專業”這個詞還是自帶價值觀的,Larson (1977)強調,若要符合專業的標準,其知識體系不僅應該比較抽象、小眾,還應該“與社會體系中的核心需求與價值觀緊密相連”。Durkheim (1997/1893)將專業人才描述成具有利他主義和普遍主義的價值觀。另外陳昭全(2014)提到,還有一些學者認為自主性和獨立性也是專業主義的重要價值觀。
也就是說,專業這個詞應該是帶有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的。比如專業的醫生應該遵循“希波克拉底誓詞”,專業的律師應該追求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專業的科學家應該追求和傳播真理,如果他們違背了這一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那么他們的專業也就被侵蝕了,比如一個在莆田系騙人的醫生,一個黑吃黑的律師,一個昧著良心鼓吹偽科學的科學家,沒有人會認可他們的專業,只會認為他們踐踏了這個職業的專業性。
而對于HR來說,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的追求是什么,我不好就此下定義,但我相信無論是幫著資方盤剝員工的,還是坑騙求職者的,對資方遮掩問題粉飾太平的,甚至于拿著自己都不懂的東西到處忽悠的,都是對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的違背。一個專業的HR,應該能明白孔子的那句話,“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只有在專業價值觀之下履行職責,才是對資方和勞方最好的交代和負責。
當然,放棄專業價值觀而獲取利益的確是一個選擇,也不乏很多人這樣做,但看看莆田系,就知道這樣的選擇是以嚴重損害自己乃至整個群體在社會上的專業性評價為代價的。
從某種程度上說,職業的專業性,也來自于其構成人員的專業化,有更多數量和更高質量的專業人員,才能使得職業的專業性被更廣泛地認可和接受,如果專業人員是稀缺的,這個職業的專業性就必然會受到質疑。所以,HR的專業形象,其實也有賴于每一個HR從業者對專業身份的認同,對專業素質的追求,和對專業精神的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