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的幾個問題
新法嚴格了執行問題
《21世紀》:我們在1994年已經頒布《勞動法》了,為什么還要頒布內容非常相近的《勞動合同法》呢?
華生:《勞動法》頒布以來,國民經濟連年高速增長,社會財富急劇增加,但勞動所得在國民收入中的份額直線下降,勞資關系嚴重失衡。勞動所得占GDP的比重,不僅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也遠遠低于印度等發展中國家。
像我們這樣一個人口大國,又處在農業人口大量過剩的工業化城市化時代,近年來竟然出現了低端勞動市場普遍和日益嚴重的招工難和用工荒,并不是因為勞動供給的真正短缺,而是反映了我們過去一些地方對勞動資源的掠奪性使用和竭澤而漁的浪費。不少企業長期以來只使用每天能工作十多小時的青年員工,農民工普遍超時工作,缺乏培訓、安全和社會保障,住集體工棚,缺乏家庭生活和子女團聚的條件。而一過青壯年的黃金時段,一無保障二無工作三無技能的他們只能再返農村,重操舊業,或只能生活在城市邊緣。
顯然,盡快改變這種狀態,既是保護勞工權益的需要,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發展公民權利必不可缺的一環。過去的《勞動法》已經對勞工權益保護作了很多規定,但是不少企業連勞動合同都沒有,使勞工權益保護成了一句空話,所以需要《勞動合同法》來落實勞動合同簽署和明確違法責任。
《21世紀》:有觀點表示:《勞動法》已經反映了現實執行當中的難度,法律的部分條款很不符合現實情況,企業的執行成本會很高。在這個情況下,再推出一個新法來,還是沒有解決執行的問題。您怎么看?
華生:法律禁止的東西還很普遍,不是否定法律必要性的理由。反對貪污受賄,我們也有立法,但是貪污受賄屢見不鮮。難道因此制定反對貪污受賄的法律就不符合現實?就要去廢掉?法律禁止的事情,天天都在發生,那我們法律都要廢除?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多少新內容,恰恰就是嚴格了執行問題,明確了不執行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所以才有人叫喚。事實也證明,《勞動合同法》頒布后,合同簽署率大大上升,正好是有效解決了執行問題。
《21世紀》:1994年推出《勞動法》時,沒有什么討論的聲音,為什么在14年后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了,推行《勞動合同法》,居然有這么多的質疑之聲呢?
華生:這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我上面提到的,反映了社會法治觀念、法律意識的大大增強。過去法律條文說什么,大家不在意,無所謂,現在只是重復了老條文,人們就都敏感了,對法律規定的準確性的要求也提高了,這是一大進步。二是過去的《勞動法》規定了很多東西,但沒說不執行怎么辦,這次《勞動合同法》強化了懲罰條款,因此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威懾力和執行度。三是反映了資本力量的強大。1994年的時候,民營企業還很弱小,國有資產也沒資本化,現在隨著資本力量的強大,當然就會有聲音,而且很強烈,要求自己的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但和諧社會,需要各種利益集團力量的平衡,其中就包括勞資關系的平衡。
現在正確的態度,既不是不分青紅皂白、張冠李戴的批判《勞動合同法》,也不是自話自說、一味護法,否認問題和改進的必要。要通過司法解釋,釋疑解惑,特別是集中精力,解決好法律實施配套的條件和真正關鍵的具體負擔的確定和計算問題?!秳趧雍贤ā肥寝k了件好事,但好事也要做好才是真好。
《21世紀》:有觀點認為,頒布《勞動合同法》只是漂亮的口號,卻很難施行,也很難保障勞工的利益,最終的結果是“多輸”的局面。那么,目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遇到阻力了嗎?阻力有多大?
華生:《勞動合同法》的公布引起很大反響。企業界不少人表示有不同看法;一些知名經濟學家也認為,《勞動合同法》在無固定期限合同等條款上存在重大缺陷,是政府不當干預勞動力市場的典型,會導致政府、企業和職工“三輸”的結果。有人甚至認為如不改變,可能將原本大有希望的改革毀于一旦,要求修改、緩行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很大。這里我想主要是誤解和誤讀。
我所見到的《勞動合同法》的批評者,學者也好,企業家也好,一問,他們自己大部分都沒讀過《勞動合同法》原文,少數讀了的其中絕大部分又沒看過原《勞動法》。因為現在批評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和解聘條件等等規定,都是《勞動法》中的老規定,《勞動法》實行十多年了,中國經濟一直飛速發展,并沒有什么“三輸”。
現在《勞動合同法》只是把《勞動法》中的相關條款照抄過來,怎么就成了洪水猛獸?自己連法都不看清楚,就把一直在實行的老規定當成新發明來猛批,這是要鬧笑話的。
新法只是給違法企業增加了壓力
《21世紀》:許多人認為《勞動合同法》給企業過重的負擔,甚至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您怎么看?
華生:《勞動合同法》包括《勞動法》給企業最大的負擔,其實就是要給員工上保險,但勞動者能沒保險嗎?當今世界,不給勞動者上保險的國家還算是文明國家嗎?況且實際上許多地方早已根據《勞動法》制定了相應的上保險規定,并已執行多年,否則也就不會出現廣東深圳等地近年來農民工流動時大批退保的現象了。因此,就這一點而言,《勞動合同法》并沒有給守法企業帶來新的負擔,只是給過去不遵法守法的企業增添了壓力。
當然應當指出,《勞動合同法》關于職工強制社會保險的規定,雖然正確而必要,但具體的負擔數額和計算原則辦法,應當結合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和各方負擔能力,合理公平、循序漸進。但這些內容,并不在法律條文之內,是要相應配套實施文件和各地規章去落實。這些具體計算規定往往是真正的要害所在。
所謂實施法律的成本負擔云云,幾乎全在這里。但國人的通病常常是,高調反對那些原本正確的大原則,卻不屑于關心那些真正起作用的計算辦法和負擔細節。而這些最不易受關注和監督、恰巧留給了相關利益部門自行決定的“細節”,最后反而是最要命的東西。
《21世紀》:“無固定期限合同”引起這么大的誤解,您認為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對企業自主經濟性裁員的權利欲給還休,語焉不詳。究竟是在哪里“猶抱琵琶半遮面”了呢?
華生:老條文抄進新法規,引起了軒然大波,首先應該說是個積極現象,說明社會上大家普遍的法制觀念增強了。過去這么說、這么規定,大家并不在意,現在新法出來,大家關注,發現歧義和疑惑,這是好事和進步。這也說明社會對法律規定準確性的要求也提高了。因此,有的立法專家一味護短,不準批評,顯然也不對。
那么多人誤讀,至少說明我們的有關條文有含糊不清的地方,需要有司法解釋來加以完善。比如關于自主經濟性裁員,規定了十多種情況下都可以裁,其實經濟中的復雜情況是羅列不完的,沒有必要畫蛇添足。你只要明確一條,企業有自主經濟性裁員的權力,就足夠了。比如說,新法照抄了老法關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聘一條。但是員工恐怕沒有人認為自己不勝任的。所以律師們對這一條現在突然有了無數的解讀。因為法律條文上從來沒有說勝任與否如何認定。大家十多年來約定俗成就這么過來了?,F在一較真,就成了問題。因此,司法解釋需要明確,所謂勝任不勝任,當然是領導對下屬的評價。實際上,只要明確了這一條,就沒有了所謂鐵飯碗的爭論,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就得到了充分保證。當然,律師、專家們要交錢才能聽的講座也就沒人去聽了。這就是我說的,司法解釋清楚了,可以大大節約勞動爭議和訴訟成本。
《21世紀》:勞工對《勞動合同法》不熱心,您曾提到一個重要原因是社保至今并未實現全國統籌。
華生:《勞動合同法》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之所以企業有反感,農民工又不熱心,一個重要原因是社保至今并未實現全國統籌,而跨省打工是當今的普遍現實。這種增加企業負擔、外來工不得實惠的條文自然反應冷淡。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實現社保全國統籌或為農民工參保轉移開個直通車,讓農民工全部社保醫保等??▽艚Y算,與儲蓄存款類似,戶跟人走。這在技術上并不復雜,只是地方利益作梗罷了。
否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調子很高,實施條件又根本不配套,搞得不好真成了收錢的地方社保部門得利,企業、職工“雙輸”的結果。
《21世紀》:一些質疑《勞動合同法》的經濟學家實際并非是特別地反對個別條款,而是明確反對政府對勞動市場的一般干預,認為勞動合約應由勞資雙方根據市場條件自行議定。
華生:從理論上說,要素市場不是一般商品市場,由于不完全競爭、信息不對稱和外部性等種種原因,要素市場并非是買賣雙方自行隨便交易的自由市場,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規所約束和規范的制度市場。資本和貨幣市場就是這方面的一個典型,市場還沒有開張,法律規章就已經制訂了幾大箱。如果沒有法律規范,這些市場根本無法運行。
勞動力市場也是一樣,勞動合約不是無約束空間的自由選擇。這里有準入限制,如年齡,使用童工是普遍非法的。成年人的勞動合約也有每日勞動時間的約束。為了救急、救窮,出賣自己的全部時間即賣身為奴,即使雙方自愿也為法律禁止,被認為是有損健康或道德的每日超長勞動時間也為法律所不容。
最低工資標準,雖然在經濟學家中還有爭論,但早已是世界上絕大多數文明國家的法規。從資本主義幾百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隨著勞工的抗爭和文明的進步,八小時工作制、強制的社會福利和保險制度以及相應的勞工保護立法,早已構成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要素,并成為當代經濟增長、社會穩定、技術進步的基本動因之一?!案F人”有個飯碗就不錯了?
《21世紀》:有人認為,執行了《勞動合同法》會直接影響到中小企業的存活,造成失業率大幅度提升。您是怎么看的呢?
華生:這個問題的回答恐怕還要具體化。首先,《勞動合同法》怎么影響了企業存活。我注意到有學者認為,《勞動合同法》硬性規定勞動報酬的形式和內容,包括加班工資怎么付,以及硬性規定了解聘條件等會嚴重影響中小企業。
但正如我上面所說,這些全是1994年生效的《勞動法》的內容,新《勞動合同法》總的看是放寬了原有規定,如《勞動法》規定了加班時間和工資的具體條件和比例,而新《勞動合同法》對此根本沒有具體規定,只是說了一句加班要付加班費。這個規定難道有錯嗎?付加班費就是影響了企業存活,那員工的死活法律就該不管嗎?其次,由于資本回報下降,勞工成本的上升,并不必然導致多用資本就造成資本對勞動的替代效應,從而引起該行業的失業率上升。
舉一個更極端的例子,就如前年鐵礦石價格翻倍增長,并沒有導致國內對鐵礦石需求劇減,鋼鐵業不僅沒萎縮反而大發展,就是因為這里還有一系列復雜的需求和成本轉嫁鏈條的作用。
因此,渲染《勞動合同法》實施可能引起用工成本的有限上升會造成失業壓力,顯然是過于簡單和夸大了。特別是在目前我國許多越是勞動密集的行業中勞工成本占產品價格構成越低的情況下,就更是如此。
《21世紀》:王一江教授認為從中小企業的現實困難考慮,不宜實施《勞動合同法》,您的觀點是什么?
華生:任何國家都沒有說,什么人可以不執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況且中小企業也不可一概而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老板們,可都是億萬富翁,一點也不困難。那么,是否還要進一步區分,困難和富裕的中小企業,用人多和用人少的中小企業,還有多大規模算中小企業,是按利潤分,按人數分,還是按資產分,這樣分下去還有完嗎?法律也不成其為法律了。
其實這恐怕是混淆了不同的概念,就業重要,我們有《就業促進法》,中小企業重要也可以搞中小企業法,促進其發展,但不是說中小企業就可以不執行法律包括《勞動合同法》了,就可以不保障勞工的權益了,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現代社會的進步就體現在這里,不可以對某些人、某些企業法外開恩。
我們不能端著真正的體制內鐵飯碗,心里想的是,中國人多,人從來不值錢,窮人有碗飯吃就算不錯了,說穿了還是過去幾千年專制思想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