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財政部公布了1088號到1106號政府采購處理意見,其中有九個項目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分別被除以廢標、罰款、行政警告等不同的處罰,其中五個項目都是招標文件設置中對供應商有歧視,或者有指向性,看來這一類問題還是比較普遍的。
對于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也值得關注,大部分情況下都是直接廢標,但是國家專利局的專利審查和檢索系統智能化升級項目機器翻譯引擎應用支撐軟件項目比較特殊,這個項目中,投訴人圣邦創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招標文件相關要求設置不合理,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財政部判定投訴問題成立,但是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因此財政部雖然確認采購活動違法,卻無法判定廢標。只是聲明本項目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問題來了,一個違法項目如果已經履約,應該如何處理?訴訟對象是誰?又如何追索賠償呢?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資源交易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王叢虎教授認為,這種情況下,沒有中標的供應商可以對負責項目的采購機構或者采購人單位提出行政訴訟,證據就是財政部的裁決判定對我有歧視待遇,賠償損失主要依據是本項目的投標損失,如投標文件制作、差旅等項目的投入。
本月還有一個項目廢標是由評標專家造成的,西藏自治區消防救援總隊全區高海拔地區消防站生活保障設施采購項目中有個評標專家中途離場,回來后繼續參與評分,雖然他按照其他專家的打分表進行打分,但是依然破壞了評標的公正性造成廢標。
那么這個專家會遇到什么懲戒呢?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也就是失去一次勞務報酬,相對于一次廢標造成的損失(人員、場地、差旅)實在是微乎其微,相信這個判例出現后,評標組織者會嚴禁專家中途離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