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時,第一個步驟就是選擇采購方式?!墩少彿ā返诙邨l規定了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情形。而《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三條則分別規定了可以適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的情形。這里需要著重提出的是,這些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說明“可以”適用公開招標的情形。
于是就出現了這樣一種現象,很多項目并未達到公開招標的數額,但是采購人仍傾向選擇用時最長的公開招標,而不選擇詢價、競爭性談判這些用時較短的采購方式。法不禁則行,既然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公開招標的情形,那主動采用也沒有錯。
之所以這樣做,部分采購人存在以下情況:
第一、自身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與其逐一判斷適用哪種方式,不如快刀斬亂麻統一選擇公開招標。他們認為各種招標方式是有等級之分的,其中公開招標等級最高,最安全穩妥,而且更容易被社會大眾接受。
選擇這種方式頂多程序復雜一些效率低一些,但絕對不會犯原則性的錯誤。
第二、不希望低價中標,認為一分錢一分貨。有些地方,如果招標節約率高,經辦人還會被問責。因為采購結余資金大都被財政部門收回,導致采購人覺得好不容易爭取到的設備款沒有花完,白白浪費了。
如果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弱化價格分的權重,價格競爭就不會過于激烈。再針對性地設置一些技術商務加分項,還可以更好地控制招標結果,容易買到意向單位的貨物。
目前法定采購方式中,只有公開招標和競爭性磋商可以使用綜合評分法。
但是很多采購項目不符合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5種情形,所以采購人就選擇公開招標。這樣就可以合理繞開競爭性磋商管理辦法的規定,無非就是采購文件公告時間長一些。
對于上述兩種情況,筆者認為這些做法不妥。
首先,各類采購方式只分是否適用,不分等級高低。采購人應依據自身的預算、技術需求、實施的時效等因素,選擇最適合的采購方式。
近些年來,中央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方政府也提高了公開招標的數額、分散采購限額。其目的之一就讓采購人可以更加高效靈活地開展采購活動,減輕企業負擔。
舉個例子:一個原本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的項目,但是采用了公開招標。
在臨近開標之日時,如投標企業質疑成功或采購人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技術商務錯漏,則需要發變更公告,向后大幅延長開標時間。
這樣一來,不僅打亂了投標人原有的工作安排(如樣品準備、異地投標需要重新訂購車票等),也無形中延長了已經繳納的投標保證金的存續時間。
但是如果采用了競爭性談判,針對技術商務的修正可以在談判階段完成,不需要延期開標。這就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降低企業負擔。
其次,低價不一定就低質。筆者作為采購人,在空調項目的招標采購過程中,曾經多次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最后中標結果大部分是美的或格力品牌,并且價格普遍在京東商城售價7折以下?,F在是市場經濟,企業會依據項目情況制定不同的報價策略。
采購人的核心目標是保質保量地把貨物采購到位,而不是把錢花光。
想要保證采購項目的質量,應該編制好采購文件的技術商務要求,完善項目履約驗收手段。
另外,采購人有意向品牌是正常的,但應該是同檔次的多個品牌??墒遣糠植少徣藚s“情有獨鐘”,為特定供應商量身定制綜合評分法。他們將價格分僅設為30-35分,而技術商務的加分項卻高達30分以上。
這樣的招標文件,看似分值設置不違反法規要求,每一個加分條款也都符合項目需求。但實際上,能全面滿足加分的只有一個供應商,其他投標人不論如何降價也無法彌補加分項的丟失。
于是就會看到這樣的結果,推薦中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綜合總分差距幾十分之多。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F在各類國家標準、部委標準、行業標準非常齊全,大部分采購標的也不會像大宗商品一樣大幅價格波動。
筆者查閱了近年來很多采購信息公告,其中使用詢價方式的鳳毛麟角,不足百分之一。
同樣,在所有掛網的公開招標文件中,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也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可能還是有些人動了歪心思。
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手段,但是也要警惕部分人打著公開招標的旗號,實際卻是懶政甚至做一些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