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的法律法規是中立的,不偏向于招標人或供應商任何一方,本文所列的內容主要為供應商的相關權益以及對招標人的懲罰措施。
一、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一)判斷標準:
1. 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 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 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注:招標文件中推薦不少于3家原材料供應商,或要求技術標準不得低于XX品牌的情況,不屬于此類范圍)。
6.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二)處罰措施: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一)判斷標準:本條只對依法必招的項目有效;招標文件中有地域限制,比如:注冊地在XX省、必須在XX省有XX業績等情況,但個別有特殊情況的項目除外;“本系統以外”判斷標準如上。
(二)處罰措施: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三、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一)判斷標準
1. 未經招標人正式書面同意的分包均為非法分包。正式書面同意的方式包括:招標文件中已經載明允許分包、投標文件中說明中標后需要分包且中標、合同條款中允許分包(合同條款來自于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所以本條與上兩條相同)、加蓋采購人有效印章的其他允許分包的文件。
2. 主體工程或者關鍵工程,任何情況下均不允許分包。
(二)處罰措施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四、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一)判斷標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二)處罰措施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以行賄謀取中標; 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一)判斷標準: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處罰措施: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一)判斷標準:采購人在一定時間內,采用非招標方式,重復采購同一個項目下的同一類物資?!癤X項目一期工程”、“XX二期工程”是否可以認定為“同一個項目”,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二)處罰措施: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七、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一)判斷標準:未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完成合同簽署的
(二)處罰措施: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八、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一)判斷標準:要求遞交履約保證金的需要在招標階段提出,不是在中標后提出。若在中標后提出屬于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二) 處罰措施: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超額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判斷標準:
1.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 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 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6.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行為: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二)處罰措施:
1.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2. 屬于情節嚴重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3. 投標人自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一)判斷標準:澄清或修改內容對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產生影響,或導致增加其他相關事宜產生時間消耗的。
(二)處罰措施: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解讀:如果開標時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沒有對密封性就行檢查,直接拆封,供應商可以現場提出質疑;唱價的內容如果不是投標一覽表中的所有實質性內容,供應商可以現場提出質疑。
十二、關于異議的提出及答復
(一)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三)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四)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解讀:所有的異議提出都是有時限要求的,超出時間提出的異議,招標人及行政監督部門均可以不受理;對于招標活動過程中的異議,未處理完成之前,不得開展下一步工作,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十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解讀:這點千萬不要搞錯賬戶,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基本等同于“必須”,如果不是從基本賬戶轉出的話,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投標。
十四、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解讀:聯合體投標的必須具備一定的穩定性,一旦文件遞交截止,不要進行任何的更改;在投標之后、尚未確定中標人之前,供應商最好不要進行組織機構或者公司的重大調整,否則可能會帶來一定的麻煩;投標人、聯合體成員中的任何一個供應商與投標相關的任何變化都應該通過正式書面方式告知招標人,否則有可能做無效投標處理。
十五、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解讀:對開標有異議的,如果當場不提出,視為無意見,事后提出無效;雖然要求當場作出答復,但大部分情況當場無法做出實質性的答復,能做的只是如實記錄,因為關于評審工作的相關處理只有評標委員會有權利做出。
十六、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這條沒啥可說的,就像香港電影一樣,沒有證據,即使知道某人就是罪犯,警察也不能抓人,如果偽造證據,一般都會有一個比較悲慘的結局。
十七、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解讀:投標文件遞交時間截止后的投標文件就具備法律效力,供應商不能隨便不認了;最晚撤回的時間是完成評標之前,但這個時候也需要付出投標保證金的代價。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投標人完成文件制作后,一定要反復檢查: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解讀:這個是非常容易犯的低級錯誤,一定仔細閱讀招標文件的要求,所有有落款的地方都必須蓋章,最保險的是每頁蓋章。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解讀:一定要提交聯合體協議書;協議書的模板一定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來,不要做任何修改,包括非實質性修改;如果涉及分工的話,一定核對承擔相應分工的供應商是否具備對應的資質要求。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解讀:招標文件要求的必須具備且必須提供;招標文件沒有要求,但國家有強制要求的,也必須具備且必須提供;對于有有效期的資質文件,一定要核對有效期。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解讀:這種情況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初版文件中包含報價文件,在投標之前決定更改報價,但之前的報價文件忘拿出來了。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解讀:對于打算報低價的供應商,請提前準備好價格說明文件,因為評標時間有限,評標委員會不會給供應商留有太多的時間來準備說明文件;對于最高限價要看清楚是否含稅、是否設定了單項最高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解讀:招標文件的任何一部分都可能出現星號條款、加粗字體條款等各式各樣的非正常字體或排版的條款,一定要仔細查找;這里面說的做出響應是指的做出滿足的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解讀:做了這種事兒且被看出來的,只能說活該了,千萬不要覺得做的天衣無縫,采購人不可能看出來而不服氣,否則只能自找麻煩。